20230822-【意見徵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草案如附,如有修正意見請聯繫會辦

教育部刻正公告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敬請提供寶貴意見。

如有相關意見,請於112年8月25日(五)中午前email到本會:teacher.us@gmail.com

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調查機制納入本法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規定情形時之檢舉方式及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後,基於職權調查證據所為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為保障被害人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增訂學校於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決議後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利學校行政作業順遂,修正召開校事會議期限,及校事會議成員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加速處理教師涉不適任案,明定校事會議調查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建立校事會議調查及輔導人才庫,協助校事會議成立調查及輔導小組,並明定調查小組皆應由人才庫遴選,以提升調查結果之專業性及公正性。(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七、增訂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以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為完善調查機制,明定調查期限、機制及調查報告應包括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九、明定調查案件相關錄影錄音等資料之保存期限,及學校提供該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增訂校事會議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調查小組調查程序或事實認定或輔導小組輔導報告有重大瑕疵序情形之相關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

十一、修正校事會議應為決議之類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二、修正輔導小組成員之組成,並明定輔導方式應考量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三、修正不適任教師之確認解聘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

十四、修正不適任教師之確認解聘或不續聘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五、修正不適任教師之確認終局停聘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六、明定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審議過程發現原行政處分有瑕疵時,得報主管機關確認後,主管機關書面請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七、增訂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十八、增訂被行為人與行為人後續救濟途徑,並明訂主管機關對於學校調查程序或事實認定有重大瑕疵序情形之相關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

十九、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之迴避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二十、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調查處理諮詢服務、輔導、適法監督或糾正等協助。(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二十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教官、學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

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二十二、 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輔導之案件,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或輔導,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