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2-【意見徵詢】教育部預告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草案,請提供修正意見

草案如附,若有修正意見請在112年8月24日(四)中午前,email到本會:teacher.us@gmail.com

修正重點:

一、將「師對生」與「生對生」調查處理機制分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適用或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生對生」及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調查機制則依本準則辦理,另增訂防制準則與解聘辦法之適用關係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納入輔導先行概念,敘明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採取防制機制及措施,每學期辦理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在職進修活動,以及於調查階段學校即可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及其他協助。(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

三、原調查區分申請與檢舉二種類型,惟二種類型於調查程序中實質內容相當,故簡化為檢舉,並於第三章與第四章條文統一更正。(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

四、明確化調查處理機制,明定受理、調查、審議階段,分別由審查小組、調查小組與防制小組處置,其中防制小組下設審查小組、調查小組分工負責,並於本準則明定各小組組成、資格與審議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五、考量實務現場運作與需求,增訂生對生疑似霸凌事件調解機制,依案件「情節重大」與否進行分流,非屬情節重大由學校直接派員調解及調查,另調解成立時防制小組得對行為人決議提供心理輔導或適當管教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

六、增訂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接受調查時行為人應親自出席、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以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的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七、為明確相關調查程序,增訂調查報告內容應包含之事項,以及得對行為人採取予以輔導、採取適當管教措施、移送權責單位懲處與請求警政、社政或司法機關協助之相關決議。(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

八、增訂被霸凌人與行為人後續救濟途徑,並明定主管機關對於學校防制小組於調查審議程序有違法情形之相關監督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

九、過往生對生霸凌案易遭以一次性衝突事件簽結,增訂嚴重「肢體動作」或「網際網路」侵害行為準用本準則辦理,讓生對生之重大衝突,都能依循一定調查輔導程序,獲得妥善處置。(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十、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輔導之案件,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或輔導,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修正草案1120817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