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本會爭取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延長為2年,達陣! 

    查行政院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112/03/07全教總發新聞稿要求教育部應跟各縣市商議對學校校長、教師等相關權益比照給予,本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亦發函(如附檔)要求本市教育局應比照前述行政院之規定,由1年延為2年,並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隨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回應:盧市長重視校長及教師權益,宣布溯自112年1月1日起補休假由1年延長為2年!

    公務員的補休假已開始適用新修訂的《公務人員保障法》,「補休假」放寬為「2年內休完」;但全國各縣市教師補休假期限不一,台中市長盧秀燕非常重視教師權益,並為了穩定教學品質,宣布溯自112年1月1日起比照公務員,校長及教師加班補休由1年延長為2年;校長及教師如遷調到市屬學校,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有關校長及教師加班補休期限,教育部日前函文各縣市政府,高中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機關依權責辦理;盧市長考量本市校長及教師利用假日協助學校事務活動,2年內補休是應有權利,因此決定將加班補休由1年延長為2年。

    至於校長及教師調遷續行補休一事,雖然教育部並未明訂,盧市長指示教育局依行政院相關規定,決定給予本市內調動的校長及教師,以及外縣市調到本市的校長及教師之補休假,可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盧市長也呼籲各縣市政府,對於台中市遷調過去的校長及教師,給予同樣的續行補休假待遇,全國一致以保障校長、教師權益,穩定教學品質。(詳見新聞報導)


教師加班補休一國多制 全教總︰教育部應與地方協商延為2年

https://reurl.cc/XL57RD

(聯合報)新聞連結:教師加班補休一國多制 盧秀燕宣布中市教師補休假延長為2年

https://udn.com/news/amp/story/6885/7015499

20230307-01-02-補休溯自1120101生效(期限2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