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新聞稿)臺中市教育局處理不適任校長調查「聲聲慢」,難道「有關係」就能「沒有關係」嗎?

本會於111/10/25指出本市某位校長決策無視法律,行政領導無視溝通,教學領導不尊重教師專業,甚至在公開場合咆哮教師…等等諸多近似不適任的領導行徑,經新聞媒體披露,臺中市教育局回覆:已派督學調查了解,校長是否有教師反應狀況,再進一步處置(詳見聯合報111/10/25報導 https://reurl.cc/33kNd9)。然,事過一個多月,督學業已經調查,但遲遲未見調查報告,也未給學校教師會一個完整說法,面對這樣「疑似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本市教育局還要拖到何時?還是不敢處理此事?本會嚴正要求本市教育局應給外界明確說法,並應立即處理不適任校長,方為學校之福。

「調查了解」不應淪為搪塞詞,面對真相處理才是真盡責

本會曾舉出該校長在校內的領導統御毫無民主素養,於校務會議上羞辱意見相左的發言教師,拒絕議案討論,行專制領導;對非其任內通過的學校章則不予承認,不尊重學校法規程序討論,且情緒容易失控大暴走;於行政會議上用擴音方式公布與教師的聯繫內容,侵犯隱私且明顯忽略該有的尊重;以學校沒有專任教師願意擔任行政職,偽造理由違法聘任代理教師兼任行政,並呈報教育局;學校教師會進行校長辦學績效調查,高達84%認為其不適任,僅有2%認為適任、…。甚至傳出不當解雇守衛,罔顧勞動者權益等情事。先前教育局表達介入調查,遲遲未見調查報告,難道是對外界搪塞之詞,也未見有任何進一步的改善校務處置。另,據悉該位校長也不是到該校才有此不適任情事,早於前任學校已有不適任情事,本市教育局難道是一無所知嗎?還是想繼續包庇下去?本會呼籲本市教育局應該勇於處理不適任校長。

處理不適任校長,是行政主管機關無法規避的權責

依國民教育法第9—1條第二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本會認為處理不適任校長機制,身為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教育局不應再漠視職責,更不宜被動等任期屆滿引起更大民怨後才要處理,這樣的消極作為非學校之福。

過往本市教育局沒有「解聘」任期中的校長嗎?其實是有的,是有前例可循的,也是處理的很積極。然而,這位校長疑似不適任的事實,難道這麼難被檢視嗎?真的是事實不明確?還是因與教育局關係良好,甚至是因與主管有師生關係,就能「沒關係」?外界都在等一個答案。

積極修法建立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不應再是因人設事而無作為

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國民教育法」大翻修版本,本會呼籲立院應趁此修法機會,訂定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不應讓不適任校長處理流於形式,甚至因人設事、因人廢事,應積極建置處理機制及可檢視樣態,方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校長,也才能有效的改善學校校務發展,確保學生教育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