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6-本會持續爭取學校教職員延長工作之補償及例假日奉派出勤之補償權益(臺中市政府回函)

    本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台中市教師會)持續爭取學校教職員延長工作之補償及例假日奉派出勤之補償權益,先肯定本市教育局109年接受本會勞資調解,採納教師例假日奉派出勤得申請加班費方案(109年9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函),再肯定本市教育局110年接受本會建議落實教師例假日出勤新的補償機制,放寬本市各級學校超時加班費編列原則(110年06月18日府授教中字第1100154809號函)。

    然,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第40條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之補償及例假日出勤之補償機制皆優於目前學校教職員之規定,鑒於勞動基準法是我國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雖學校教職員非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然,國家保障勞動權益的精神及最低標準,應適用所有受薪受雇者,爰建議本市教育局對於學校教職員延長工時之補償及例假日奉派出勤之補償基準,應至少比照勞動基準法之補償標準,以彰顯本市保障學校教職員之勞動權益,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用心。


    臺中市政府回函(111年10月18日府授教人字第1110268310號函),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其管理事項各有其法令規範,鑒於本案建議涉及層面廣泛,事涉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勤惰管理統一性與衡平性,須考量各類人員法規體系互相比照之合理性與後續影響,係屬全國通案性議題,爰於主管法規之權責機關有相關解釋及規定前,本市學校教職員延長工作補償機制,及例假日奉派出勤補償機制之認定基準,仍維持依現行規定辦理為宜。



往來函文詳見附件

20221006-01-中市教職字字第1110000136號函.pdf
20221006-01-02-1111018【臺中市政府】1110268310-建議本府調整學校教職員延長工作補償機制,及例假日奉派出勤補償機制之認定基準一案,復如說明.pdf
例假日公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