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本市學校應設立完善的「輔導工作場所」以利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展

依〈學生輔導法〉第16條︰「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105年業已公布《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明訂其設置基準。爰各校在落實學生輔導工作的基本硬體設置是有其規範內容的,然,根據本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台中市教師會)調查本市103所學校的回覆資料,依「設置基準」來檢視,本市學校對「輔導工作場所(諮商室/晤談室)」的基本設置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另,對於學生輔導工作所需資源,因缺乏一致性的規範,及各校重視程度不一,致使各校專輔教師常需自掏腰包補充「學校輔導媒材」。

關心及落實學生輔導工作是學校維繫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重要之事,本會認為各校應關心此事,主管單位應要求各校落實輔導的基礎建設,並提供必要的輔導工作資源,以利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展。


輔導工作場所應是學校的基本配備,不應打折

依教育部105年《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應是各學校設置的最低要求,然就本會調查本市(台中市)103校之結果如下:

(一) 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是(73.8%);否(26.2%)

(二)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是(77.7%);否(22.3%)

(三) 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商相關媒材及空間;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是(51.5%);否(48.5%)

(四) 應有等候空間。是(48.5%);否(51.5%)

(五) 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由人員專責管理。是(87.4%);否(12.6%)

(六) 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等警示設備。是(67%);否(33%)

() 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風。是(79.6%);否(20.4%)

() 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裝設冷氣。是(78.6%);否(21.4%)


由上述各項調查所示,本市各校對「輔導工作場所」的基本要求,「應設等候室」項目有51.5%的不合格,連「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亦有26.2%的不合格;另,本會額外調查是否裝設「冷氣」項目,亦有21.4%的學校未有冷氣的設施,在強調學生輔導應注重場域氛圍的脈絡下,學校倘未能提供適宜環境,僅談注重學生輔導效益,似乎就打相當折扣。


輔導工作場所所需之輔導媒材採購及維修,編列專案經費

輔導工作場所之環境布置,會影響學生輔導之效益,輔導課程所需之媒材亦成為必要之耗材,才能有效促進學生輔導工作推展。就本會調查所示各校對添購「輔導工作場所」器材的重視程度為:重視(23.3%);中等(48.5%);忽視(28.2%)

從各校回覆狀況來看,實際上每學年度學校給予之輔導媒材經費為0的不在少數,多為3000元至5000元之間,也有高比例的「不確定費用」。這對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展必定是項「阻礙」,輔導工作所需媒材耗損及輔導工作場所定期的維修,是從事學生輔導工作無法迴避的事實,學校給足資源應該是「應然」,各校應重視學生輔導工作資源的挹注,對整體學生輔導工作才是對的事。


落實各校輔導工作場所及給予必要資源,相關權責單位責無旁貸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健全學生輔導工作,提供適當且健全的「輔導工作場所」是各校必要的基礎設置,應不容可打折扣。除硬體設備外,也應有的輔導工作的媒材資源的挹注,才能展現輔導工作之效益,對學生輔導才是最佳的利益,本會強烈建議本市教育局應全面盤點各校「輔導工作場所」,及輔導工作媒材經費使用情形,積極責成相關單位要求各校落實輔導的基礎建設,並提供必要的輔導工作資源,以利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展,提升全市整體教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