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9-請本市學校依各校實際狀況填報各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狀況,以利推展學生輔導工作

本會於111年7月26日召開本市學校專輔教師教育議題座談會,會中聽取專輔教師諸多教育議題建言,其中一項是各校對「輔導工作場所(諮商室或晤談室)」設置規模及重視程度不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6條︰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已明訂其設置基準。故,輔導工作場所(諮商室/晤談室)為執行學生輔導必要場所,應為學校基本場域設施,然,就會場專輔教師的回饋,本市尚有部分學校未設置輔導工作場所(諮商室/晤談室),或以剩餘教室充當(常隨意更換),不利於學生輔導工作之進行。輔導工作場所之環境布置,會影響學生輔導之效益,因此,本會建議本市教育局進行盤點各校設置輔導工作場所之狀況,並督責各校應設置完善之輔導工作場所(諮商室/晤談室),及考量氣候變遷與受輔學生權益,應於諮商室/晤談室設置冷氣,另,也建議本市教育局針對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諮商室/晤談室)所需之輔導媒材採購及維修,編列專案經費支應。

目前本市教育局刻正調查各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狀況及改進措施,本會請各校務必確實回報學校設置狀況,已達有效促進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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