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6-教師請假自付代理(課)費用,學校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計算,並申報所屬教師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

教師如因請假需課務自理而需自行負擔代理(課) 費用,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應由學校辦理投保勞保 (由學校相關預算支付),請假教師自行負擔之代理 (課)費用,各校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 條、第89條及第92條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並申報所屬教師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

一、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5月23日北國稅審字第 1010006130號函,及教育部101年3月3日臺國(四)字第1010035266B函,依據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學校為扣繳義務人,取得所得者為納稅義務人,學校應依法正確計算並申報所屬教師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

二、再查教育部102年8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1095號函「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決議事項,略以...「(四)教師請假後,支給代課老師薪資(包含納保事宜)之作業事項,如學校「扣款」及教師「代付」(非自付)代理教師薪資之處理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代課教師權益。」。

簡單的說,若教師整年度因請假付出的代課費為6000元,學校在申報該教師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就需先扣除該教師所付出的6000元(代課費),才是該教師真實的年度總所得,有利於該教師減納所得稅額。

本會於111年 01月19日 (111)中市教職字第 1110008號函,請教育局函文所屬學校應依所得稅法辦理。本市教育局於111年2月14日中市教小字第1110010272號函所屬學校,請假教師自行負擔之代理 (課)費用,各校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 條、第89條及第92條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並申報所屬教師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相關公文往返,如附件)


20220216-01-01-第1110008號(教育局)建請函各校依規處理自付鐘點費扣繳義務.doc
20220216-01-02-1110214-教師請假自付代理(課)費用支領人扣繳義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