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1-(新聞稿)臺中市政府應重視學生上下學安全,規劃安心上學專案

全教總/全教會昨日(2/10)召開記者會呼籲「調查顯示學校交通導護問題紛擾多,請行政院進行跨單位協調,期能徹底解決」,並公布全教會於1月6日向全國各中小學學校教師會發出《關於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臺中市有相當比例的學校仍由學校教職員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也有許多學校未於校務會議通過相關辦法,也未徵詢教師意願,還有為數不少的學校甚至由學生協助導護工作,此結果表示本市仍有學校違反「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本會要求臺中市教育局應積極處理相關問題,亦請臺中市政府應重視學生上下學安全,整合各單位規劃安心上學專案,以保障學童上下學安全。


本市實施要點已明定教師為導護志工性質,自不可強迫教師擔任

本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於105年曾因本市原交通導護實施要點強迫教師擔任交通導護之事,向本市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臺中市教育局於105年重新訂定「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並於第二點指出「學生上下學安全由學生家長、全體教師及社區志工共同參與,並由學校教師、學校家長、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導護志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從實施要點可知本市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已是志工性質,不能再強迫擔任。(參閱附件二)

然,由全教會調查所知台中市回復的87所學校中(參閱附件一),僅有10.34%「徵詢教師意願擔任,自由參加」;也僅有9.19%已不再安排教師擔任交通導護;但,仍有25.28%「未經校務會議直接依輪值表指派,未詢問教師意願」;亦有48.30%「有經校務會議通過輪值辦法,依輪值表直接指派,未詢問教師意願」合計有高達73.58%的學校作法是不符合本市實施要點「教師是志工性質」的精神,呼籲本市教育局應該要求各校落實交通導護實施要點之規定。


學童擔任交通導護,危及學生安全,已違反兒童權益公約

把學生置於路口擔任交通導護,是件錯誤、危險的事,不僅有觸犯「兒童少年福利法」之虞,更是已違反兒童權益公約之精神。然,就全教會的調查顯示本市87所學校中仍有高達31.04%「還是有學生必須擔任交通導護」,對於此危及學生權益之事,我們要求本市教育局應明確要求各校不能安排學生擔任交通導護,以維護學生權益保障學生安全。


積極整合跨局處業務 規劃安心上學專案,刻不容緩

學童上下學的交通安全涉及教育、交通、警政等部門,本會建議臺中市政府應整合相關單位,提出完善的校園周邊交通安全規畫,協助學校建構一個家長安心、學生放心的上學之路,並釐清相關的爭議問題。具體作法建議如下:。

一、訂定完整「安心上學專案」,學生、學校教師不應該擔任路口交通導護、指揮交通;另依照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18歲以下不應處於危及身心福祉之場所,中小學學生更不應於路口執行交通勤務。

二、學校周邊學童行走人數多或交通風險高的道路、路口,應由協調交通機關設法改善,或增設交通號誌,或設置人行專用道,或設置減速墊……,以減少導護人力的需求或降低事故風險。並應爭取、加強科技執法,讓汽機車駕駛人到了學校周邊時,確實遵守交通規則,降低意外發生。

三、經評估後,仍有必要設置交通導護者,應協調「交警」或「義交」擔任。


20220211-01-(附件)臺中市政府應重視學生上下學安全 規劃安心上學專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