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112 年公教退撫新制,全教總要求更應落實政府責任、確保基金永續!

107 年的軍公教退撫條例中,置入「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參見107 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3 條、107 年《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條例》第 98 條),應是退撫改革的新契機。


如何擺脫「世代糾纏」泥淖建構新制度,讓新進公教人員的退撫「有保障」、「能永續」,並讓「潛藏負債」沉苛的原退撫基金財務問題能有所解套,則是我們所關心的整個退撫制度的轉機。


對於即將來臨的 112 新退撫制度,會有一些疑惑與衝擊,如:

Q:另立新基金是全教總的主張嗎?

Q:112 新退撫制度會加速現有基金破產嗎?

Q:銓敘部規畫的 112 新制是確定提撥制(DC),全教總的態度?

Q:針對確保現有基金永續,全教總有何對策?

以上的問題,全教總的說明如附檔,請參閱!

20211229-01-發文-1100000253號-附件20211228新制Q_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