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7-贏回教師勞動權-中山醫學大學依判決應恢復教師原基本授課節數

贏回教師勞動權-中山醫學大學依判決應恢復教師原基本授課節數

教師基本授課節數是教師勞動權的一環,爭取合理的勞動條件是組織的核心價值。

103年中山醫學大學更動了教師基本授課節數,增加會員教師的勞務付出、又停止給付超鐘點費、降低導師費的支給標準…諸多不合理措施,引起會員求助本會。本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於104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臺中市勞工局長達兩年的調解與仲裁程序,仲裁案於106年4月結案。本會所提四項訴求中,兩項給予工會合理的判斷內容:(第一項)相對人就教師基本授課節數應恢復為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為10小時;(第二項)相對人就導師費之給與應以導生人數三十人以下者,每月支給新台幣叁仟元整;導生人數超過三十一名以上者,每月支給新台幣肆仟元整。另兩項駁回。

然,中山醫學大學不願履行仲裁判斷內容,於106年5月提出撤銷仲裁之訴(106年仲訴字第2號)業於107/02/26宣判,原告駁回,維持原仲裁判斷。又於107/05提出上訴(107年度勞上第23號撤銷仲裁判斷),該案業於108/07/17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仲裁判斷。再於108/08提出上訴(107年度勞上第23號撤銷仲裁判斷),110/10/07宣判,原審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該項爭議定讞。

依據110/10/07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民事判決,認原審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定系爭仲裁判斷主文第1項,關於副教授等授課時數部分,無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上訴人(中山醫學大學)請求撤銷該部分仲裁判斷,為無理由,原審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爰中山醫學大學應確實依106/04臺中市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案判斷書(104年勞資仲第3號)執行主文第一項:相對人就教師基本授課節數應恢復為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為10小時。

本會已發函要求中山醫學大學應依判決履行106年臺中市勞工局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提出執行方案,並提出對本會會員自106年4月迄今因未落實教師基本節數的補償方案。

長達7年的爭議及訴訟,承蒙華城聯合律師事務所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的鼎力協助,中山醫學大學會員的凝聚共識,透過繁瑣的訴訟程序,爭取會員的合理勞動條件,是組織捍衛會員勞動權的具體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