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4-各縣市未給代理教師合理聘期,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並督同地方政府檢討改進

全教總長期關注代理教師勞動條件,多次召開記者會倡議應給予完整一年12個月聘期,並給足待遇與職業保險。去(110)年11月,全教總發佈新聞稿,全面盤點代理教師在聘期、給假、考核、申訴、薪資所承受的不合理待遇,要求教育部與地方各主管機關應予以改善,並呼籲監察院嚴格監督。

監察院於111/08/01就代理教師之勞動權益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肯認全教總所提出之各項問題。調查報告中明文指出教育部長期未能改善代理教師工作權益,不利教學現場及師資穩定,「核有怠失」,要求教育部「應積極瞭解代理教師於非聘期期間實際工作情況,並研議有效因應對策,以完備其聘期保障。」

監察院調查報告(新聞稿)指出︰

一、教育部依教師法授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竟未涵蓋代理教師聘任期限等重要事項,甚至於該辦法第18條再授權各地方政府另訂補充規定,自訂代理教師聘期,且無須報部核備形同空白授權,恐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24號再授權禁止原則。

二、教育部雖稱補助經費倘有不足將由該部予以補足,但,部分縣市將教育部補助之代理教師均比照地方自聘代理教師聘期,並將結餘經費繳回,肇致109學年度全國國小專案補助結餘款達2億餘元,是類代理教師聘期薪資仍無法獲完整保障之窘境。

三、憲法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均已揭示教育經費應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優先編列且須致力推動之意旨,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均對於國民教育之健全及十二年國教制度變革下教育品質之保障責無旁貸,地方政府亦應積極落實其於教育事務之自治責任,改善教師結構問題並保障代理教師相關權益,以杜絕不當挪用經費、苛扣薪資之非議。

四、對於具大學學歷之代理教師敘薪標準,部分地方政府係依據是否修畢擬聘任教階段、類科職前教育學程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等不同情形分別核敘190、180、170薪點3個等別,形成差別待遇。代理教師起敘、改敘、職前年資計算,相關規定均付之闕如,教育部僅以函示任令各地方政府自訂敘薪標準,恐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及相關聘任及支給基準。


其餘詳見監察委員新聞稿︰ https://reurl.cc/NRXXap

延伸閱讀 I (最近兩次新聞稿及記者會):

【全教總新聞稿】 盤點代理教師勞動條件 全教總要求給予合理聘期與待遇 https://reurl.cc/qNmgED

【全教總新聞稿】國中小代理老師亂象多全教總提解方─合理化員額制度應立即轉為法定員額編制 https://reurl.cc/rRaQl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