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5-著作權法修正 學校遠距教學資源「必要範圍內」得免授權

因應疫情停課及科技發展下的遠距教學趨勢,立法院於111年5月27日修正著作權法(111年6月15日施行),增訂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範圍,增修著作權法第46條、第46條-1和第47條規範學校授課部份規定在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的著作」。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以學校授課及教育目的必要範圍內,學校或老師可主張合理使用教學資源,不用付費取得授權。

同時也請大家多加留意,教學上的優惠是有限制的。主要的界定點為該教學是否為營利課程以及是否已開放。老師於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且為封閉課程時,使用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可主張必要性並不需通知著作權人及給付費用,然若該課程有側錄或將影片傳輸於公開平台「供不特定人觀看」,於事後必須通知著作權人並給付相關費用。又若該課成為營利課程,需事先通知著作權人並給付費用。以上提醒老師們於線上遠距教學運用其他人之著作時宜多加留意,避免因為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而觸法。

【感謝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整理/提供】


★檢附著作權法條文

【參閱】著作權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46-1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第 47 條

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

前項規定,除公開傳輸外,於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前二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