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1-肯定臺中市教育局要求各校「勿指派學生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本會105年向臺中市勞工局提出交通導護仲裁,要求不得強迫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教育局宣佈取消「教師不得拒絕」規定,另訂「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界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是屬導護志工。(詳見歷史新聞連結)


本會於111/02/11新聞稿「臺中市政府應重視學生上下學安全,規劃安心上學專案」指出,依全教會111/02/10公布《關於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臺中市除有相當比例的學校仍由學校教職員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也有許多學校未於校務會議通過相關辦法,也未徵詢教師意願,還有為數不少的學校甚至由學生協助導護工作,此結果表示本市仍有學校違反「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對於本市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是屬「志工性質」,自不可強迫教師擔任的規定。

其中,還有高達31.04%的學校「指派學生擔任交通導護」,對於此危及學生安全,違反兒童權益公約之事,本會要求本市教育局應明確要求各校不能安排學生擔任交通導護,以維護學生權益保障學生安全。

臺中市教育局於111年2月16日函文各校,除重申依「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是屬「志工性質」,並強調「勿指派學生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本會肯定臺中市教育局積極處理「學生勿擔任交通導護」問題,亦請臺中市政府應重視學生上下學安全,整合各單位規劃安心上學專案,以保障學童上下學安全。


資料連結

歷史新聞回顧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19761

111/02/11 新聞稿 https://reurl.cc/Wk0lK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