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2-兼任行政教師及教師之兼職,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兼任行政教師及教師之兼職,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須依公務人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可參閱<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14-1、14-2、14-3等條文內容;專任教師則須依<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並應遵守第10點「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兼任行政教師及教師違反「兼職原則」,依規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且違反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並由學校列入聘約規範予以追繳,處罰甚重,兼任行政教師及教師處理兼職程序應謹慎為之。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https://reurl.cc/1oGqvV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新關公文如附